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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侵权被判赔偿20000元

2023年12月19日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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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灞桥区法院的消息,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商标专用权侵害的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4日,鸿星尔克公司通过代理人在某宝网浏览时,发现一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在销售“鸿星尔克”系列产品。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店铺在商品标题、展示图及详情页中大量使用了“鸿星尔克”商标。2022年4月4日,鸿星尔克公司的代理人通过该店铺购买了一双鸿星尔克椰子鞋,售价为328元,当时该商品已售出95件。

鸿星尔克公司认为,“鸿红星尔克”店铺所售的侵权商品与其合法经营的“鸿星尔克”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此外,该店铺大量使用“鸿星尔克”标识进行宣传和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因此,鸿星尔克公司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商标权,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鸿星尔克”商标的注册人,依法拥有商标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鸿星尔克”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属使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被告的销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