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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024年3月26日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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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提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为未成年人设定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与消费管理等功能。还应对未成年人在单次消费和日累计消费上的支出设定合理上限,不得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防沉迷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功能。

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管机构可对其实施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同一时期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