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消息,教育部网站报道,近期教育部发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校外培训的监管,确保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概述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总体要求,适用对象包括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行为进行约束。要求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时,遵循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各方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环境。
《办法》明确了实施机关及其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并对线下和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的要求,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
《办法》还详细列出了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如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举办社会性竞赛等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规定了处罚程序,以提高执法水平,并确保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立案、结案标准、调查权利、听证告知情形及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着力规范校外培训的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执法的实效。要求设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以加强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同时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的违法行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持续推进“双减”政策的有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