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消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的变更:
根据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个人用户如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其名下在上海注册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在市内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且注册用途为非营运,将享受一次性10000元的购车补贴。
以下是通知的具体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沪府规﹝2023﹞1号),本市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6月30日。为落实这一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现对《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补贴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个人用户如报废或转让其名下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在市内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为非营运,个人用户将获得一次性10000元的购车补贴。
2、旧车和新车的认定条件调整。
个人用户报废的旧车,报废日期需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注明的交车时间为准;
若个人用户转让旧车,转让日期需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
购买新车的个人用户,定购日期需在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间,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
3、新车注册的截止日期调整。
个人用户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新车的注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日期为准。
4、资金申请和异议复核的截止日期调整。
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
5、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实施细则》的其余内容仍按沪发改规范﹝2022﹞4号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