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划清自媒体流量边界:煽动粉丝网暴他人可被人格权禁令制止
据央视新闻及相关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两名合计粉丝超过 2000 万的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案件显示,两名博主因私人情感纠纷,将直播间和账号内容用于炒作争议、煽动粉丝谩骂攻击他人,并在审理期间继续扩大影响。法院最终认定相关行为构成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在实体审理后判令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
这起案例对中文互联网平台、内容创作者和直播电商生态都有明确警示:粉丝规模与流量能力不能成为组织、放大网络攻击的工具。在算法推荐、直播互动和带货转化高度绑定的当下,个人纠纷一旦被包装成持续性话题,很容易演变为群体性伤害,也会让平台治理、司法救济和商业合作风险同步上升。
案件经过:私人纠纷被放大为直播间舆论攻击
来源显示,李某与张某、胡某同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账号粉丝总量超过 2000 万。2023 年 7 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公开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进行谩骂、攻击和举报。
随着舆论发酵,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合作协议。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继续在直播中谈论李某相关话题。李某提交的录屏显示,两人直播时均有数千粉丝在线,评论区出现大量指责性言论刷屏。李某还主张,其直播带货和商业合作收益因此明显下滑,而被告方则借相关话题制造流量,带货收入大幅上涨。
在此背景下,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长春互联网法庭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审理期间仍继续实施并扩大损害结果,依法裁定两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为 6 个月。禁令发出后,两名被告停止相应侵害行为。
司法结果: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案件继续实体审理后,法院判决张某、胡某通过自媒体账号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二被告上诉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规定的临时司法保护措施,用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人格权侵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人士表示,法院审查此类禁令申请时,主要关注三个核心因素:侵权违法行为是否持续、是否具有及时制止的紧迫性,以及损害是否难以弥补。
- 持续性:侵权内容或攻击行为并非一次性发生,而是在账号、直播间、评论区中持续扩散。
- 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制止,受害人的名誉、隐私或正常生活可能继续受损。
- 难以弥补性:例如个人隐私被持续公开、社会评价被大范围降低,后续即便删除内容也难以完全恢复。
相关人士举例称,当个人遭遇“人肉开盒”,住址、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等隐私被持续发布到网上时,通常就可能具备持续性和紧迫性,损害后果也难以逆转。
影响解读:自媒体与直播电商不能把网暴当流量生意
从科技产业和平台生态角度看,这一案例的意义不只在于个案裁判,更在于明确了自媒体商业化的边界。短视频平台和直播电商依赖推荐算法、互动数据和转化效率,争议性内容往往更容易吸引停留、评论和转发。但如果创作者主动挑动粉丝情绪,将私人争端包装成公共审判,甚至借此带货获利,就可能从一般表达滑向侵权乃至违法犯罪。
网络暴力并不是单个恶评的简单叠加。在大粉丝账号、直播间实时动员和平台传播机制共同作用下,普通网民的围观可能被组织成对特定个人的集中攻击。对受害者而言,名誉受损、商业合作中断、收入下降和心理压力往往同时发生;对品牌方而言,与争议账号合作也会带来声誉和合规风险。
最高法此次强调,将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和推波助澜者;对于组织“水军”实施网络暴力的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平台账号运营者不能以“粉丝自发行为”“直播间讨论”为由规避责任。尤其是拥有较大影响力的博主,更应对自身发布内容、直播引导和粉丝互动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对普通用户而言,遭遇网络暴力时,可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相关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犯罪,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对平台和内容机构而言,建立争议内容识别、直播风险管控和评论区治理机制,将成为维护社区秩序和商业安全的必要环节。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流量经济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自媒体博主、MCN 机构还是直播电商参与者,都需要在表达自由、商业转化与他人人格权益之间建立清晰边界。利用粉丝规模制造舆论围攻,不仅可能失去商业信誉,也可能承担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