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财政部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公告明确,国家支持的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若其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年限超过15年,可享受前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
而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经营期超过10年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则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
以下为政策全文内容:
一、对于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将在前十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5年的企业或项目,前五年免税,六至十年减半征税;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0年的企业或项目,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税。
税收优惠的起算时点,若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则自其盈利年度开始;若为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则自该项目首次产生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计算。相关企业需进行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并计算所得税。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名单,将明确哪些企业或项目符合鼓励条件。
二、对于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企业,过去五个纳税年度内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结转到未来年度,最长结转期限为十年。
三、鼓励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及软件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相关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其他部门制定。
四、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前五年免税,之后的年度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名单由相关部门确定。
五、对于符合原有政策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自2020年起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政策期限届满。如同时符合新政策第一至四项的条件,也可按新政策享受优惠;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可按公告规定计算,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
六、企业若同时符合多项减免政策条件,应选择其中一项进行享受。已进入优惠期的企业,可以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他优惠政策。
七、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为清单管理。每年3月底前,相关部门需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清单;若不采取清单管理,税务机关需按照相关规定转请有关部门核查。
八、享受优惠的企业或项目,应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税务机关应转请有关部门核查其资格。
九、关于“原有政策”,包括多项此前发布的通知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中所列文件名称。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关于“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未享受免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税”的内容将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