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及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公告第27号和第28号,自9月1日起,对部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在无人机方面,虽然某些产品的性能指标未达到现行管制标准,但若符合以下条件,则需获得许可方可出口。
此外,所有满足以下特征的相关物项,未经许可同样不得出口。
以下是公告的相关内容:
《2023年第27号公告: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具体事项如下:
一、未经许可,以下特性物项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二)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需满足特定技术指标,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2023年第28号公告: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通知》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及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具体事项如下:
一、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性能指标未达现行管制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二、在临时管制期间,若出口经营者知晓或应当知晓所出口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活动或军事用途,则不得出口,即便其指标未达现行管制标准。
三、出口经营者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提交相关文件。
四、商务部在收到出口申请文件后,需进行审查,或与相关部门协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经审查批准的,商务部将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六、关于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及文件资料保存期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需向海关提供出口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海关依据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进行验放。
八、出口经营者若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况,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临时管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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