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公众号“深圳发布”近日宣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生效。
《条例》共包括九章六十四条,涵盖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准入与登记、使用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根据《条例》,智能网联汽车需被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获得相关准入后方可销售;同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类。其中,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的汽车需具备人工驾驶模式及相关设施,并配备驾驶人;而完全自动驾驶的汽车则可不设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关设施,且可不配备驾驶人,但仅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和路段内行驶。
《条例》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的车载设备需记录并存储车辆在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信息、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确保数据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条例》规定,若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且该事故属于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则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驾驶人情况下,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智能网联汽车的车载设备、路侧设备及监管平台所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可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